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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与钱XX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31 浏览:0
导读: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4828号梁X,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XX。 钱XX,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梁X与被告钱XX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王淼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4828号

梁X,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XX。
钱XX,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梁X与被告钱XX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王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被告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为家庭事务时有争执,且被告也有生理疾病,虽居一室,但形同,现要求。
被告辩称: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主要是为原住房拆迁问题与原告产生矛盾,自己无生理疾病,现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4月22日登记,1987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钱XX。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为家庭事务等问题产生矛盾,时有争吵,感情失和。现原告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琐事产生纠纷,但无根本矛盾,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增强情感的交流,互相扶持,就会重建和睦的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梁X要求与被告钱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淼


二○○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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