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交通事故中轻伤和轻微伤有区别吗?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2-03 浏览:0
导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除了车辆发生碰撞产生刮蹭之外,很有可能也会造成车内人员受伤的情况,而受伤之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认定为哪种伤情,那么交通事故中轻伤和轻微伤有区别吗?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事故中轻伤和轻微伤有区别吗?

交通事故中轻伤和轻微伤有区别吗?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轻伤和轻微伤同源于人身权受到伤害,虽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因伤害的程度不同,变成了后果及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轻伤对受害者伤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比轻微伤重。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

  2、因为调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轻微伤只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而轻伤的解决范围较复杂,允许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3、轻伤必须经法医部门鉴定后才能认定,轻微伤不一定要经法医部门鉴定,凭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即可认定。有时法医鉴定上写轻微伤偏重或轻伤偏重。其实轻微伤偏重实质上还是轻微伤,轻伤偏重实质还是轻伤。二者虽然多了偏重两字,但性质上根本上没有改变,轻伤偏重在量刑时可适当考虑。

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中轻伤和轻微伤有区别吗?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中轻伤和轻微伤有区别吗?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各省市不一致×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住院护理费:计算标准各省市不一致×住院天数

  六、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 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八、交通费:500-2000元

  九、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农村标准:各省市的标准不一致,以当地标准为准

  十、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