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632号
刁维春,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大杨庄。
委托代理人姚秀胜,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刘理湍,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平阴金首木器厂业主,住平阴县刁山坡镇崔山头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维春与被告刘理湍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予原告撤回。
案件受理费335元,投递费10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 斌
审 判 员 赵 岭
审 判 员 贺 涛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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