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石民初字第93号
常青,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现住洛阳长河区中铁事务局局机关,系中铁事务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陈长春,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石泉县池河镇新兴村二组。
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石泉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4月22日在石泉县政府登记,2002年7月3日生育一女常凡凡。因原告常年在外工作,两人很少见面,逐渐生疏,现已无感情可言。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双主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常青和陈长春;
二、 常青同意婚生女常凡凡暂时由陈长春,但保留要回常凡凡的权力。
三、 常青每月自愿支付常凡凡生活费200元,直至要回常凡凡抚养权时。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600元,由常青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孝思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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