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翟广红与冯玉柱离婚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1-17 浏览:0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翟广红,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曲家村村民,住东营区西三路环卫处南数第二栋楼东单元1楼西户。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翟广红,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曲家村村民,住东营区西三路环卫处南数第二栋楼东单元1楼西户。
委托人:仇凤英,山东鲁北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代收。
被上诉人(原审):冯玉柱,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新区40号楼1单元1楼西户。
上诉人翟广红因与被上诉人冯玉柱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广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凤英,被上诉人冯玉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爱群
审 判 员 潘 霞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妤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