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1号
上诉人(原审)郭其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朝山东一队。
被上诉人(原审)戴碧兰,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朝山村东一队东南面旧住宅区35号。
上诉人郭其炳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其炳于2005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郭其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郭其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其炳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其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吴健南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舒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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