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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周某离婚一案- 鞠剑波律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1-19 浏览:0
导读:贺某与周某一案律师 尊敬的员:湖南奋斗者接受原告贺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现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谨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一、原、之间的感情确已完全
贺某与周某一案
律师

尊敬的员:
湖南奋斗者接受原告贺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现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谨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原、之间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依法应准予。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交往不到半年的时间,双方就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虽有单位及居委会领导的多次,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06年8月起,原告就回到了娘家,二人已达三年之久,也没有什么联系,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的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四)项的法律规定。据此,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二、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婚生女贺慧贫应由原告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众所周知,孩子与母亲间的亲密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母亲的怀抱是孩子安全的港湾。同时,原告也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目前女儿也是同原告一起生活。为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综上所述,代理人为,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维护,法律不能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原告要求离婚,甚至向贵院提起诉讼,足以说明当初形成的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作为支撑,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展本案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一系列的证据事实,并有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撑!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发言完毕,谢谢!



代理人:鞠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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