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刘连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西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巴广花,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巴西村,农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刘连迎与被上诉人巴广花一案,上诉人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连迎与被上诉人巴广花。
二、床套一床、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衣架一个、大被子一床归被上诉人巴广花所有;菜橱一个、盆架一个、不锈钢脸盆一个、大被子一床、小被子一床、挂衣橱一套(三组)、茶几一个、电视橱一个、双人木床一张归上诉人刘连迎所有。
三、婚后共同100元归上诉人刘连迎所有。
四、被上诉人巴广花于2004年1月18日前返还给上诉人刘连迎彩礼款7000元。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实际支出费用700元由被上诉人巴广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刘连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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