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171号
柯满珠,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流县帅风水泥厂宿舍。
黄汉光,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清流县帅风水泥厂宿舍。
本院于2004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员刘华林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常为琐事争吵而殴打原告,无法继续与其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判令原、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柯满珠与被告黄汉光离婚。
二、欠邓水德4800元,欠杨鹏申3000元,合计7800元由被告黄汉光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柯满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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