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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2-26 浏览:0
导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草案对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保护公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分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草案对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保护公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草案对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好,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指导思想,有较强的操作性,基本成熟,建议修改后尽快通过,以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同时建议,在使用处罚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更应该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第一章总则里加了一条,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条十分必要,分量也很重。社会治安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只有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王太岚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经过三次审议,现在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颁布实施之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全民都懂得这部法,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刘振伟委员建议,这条应增加一个限制条件,即“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如造成严重损失,尽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也应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对精神病人、盲人和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方新委员建议,对盲人或聋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不予处罚。

  有的委员还提出,应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草案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一文字表述和刑法上的“招摇撞骗罪”的文字表述没有区别,建议在这一条款中增加“情节轻微”加以区别。

  摘自8月24日《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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