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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妹与邹召开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2-27 浏览:0
导读:(2003)清民初字第178号王根妹,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西山路19号。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男,193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清流县龙津镇雁塔巷一幢。 邹召开,男,1969年7月

(2003)清民初字第178号

王根妹,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西山路19号。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男,193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清流县龙津镇雁塔巷一幢。
邹召开,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根妹与被告邹召开因一案,于200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根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阳良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召开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根妹诉称:其前夫因车祸死亡,199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同年12月26日领取。婚后第一年感情较好,2000年被告到刨花板厂上班后感情发生了变化,2001年4月被告借故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请求与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夫因车祸死亡,家庭的重担落在原告一人身上。为了孩子和老人,199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经双方同意被告到原告家入赘,同年12月26日原、被告领取。婚后未生育了女,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被告到嵩溪刨花板厂上班以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常借故与原告争吵。2001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初始夫妻感情较好,不久被告外出打工后,夫妻感情发生了变化。2001年4月被告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根妹与被告邹召开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应鹏
审 判 员 肖宝玉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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