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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2-27 浏览:0
导读:人体,也称为人体重伤评定,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人体受到伤害是否为重伤的专门问题,而由刑事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法医师或具有鉴定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运用人体,也称为人体重伤评定,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人体,也称为人体重伤评定,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人体受到伤害是否为重伤的专门问题,而由刑事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法医师或具有鉴定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运用

  人体,也称为人体重伤评定,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人体受到伤害是否为重伤的专门问题,而由刑事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法医师或具有鉴定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运用医学、法医学专门知识对损伤进行检验,并依据重伤鉴定标准作出是否重伤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重伤是损伤程度的一级,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人在评定损伤程度时经过对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结局等进行检验和全面分析后,综合评定损伤。在鉴定中,确定损伤程度的重伤鉴定标准是具体的,因而应根据具体器官部位及功能障碍确定具体的重伤种类及名称。如果被检验的对象出现三种以上的器官损伤接近重伤鉴定标准的应综合评定是否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享有权的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鉴定人,或者委托主治医师以上的人担任鉴定人。依法享有损伤程度鉴定权利的主要有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享有司法鉴定权的医院和其他鉴定组织。凡没有损伤程度鉴定权的鉴定机构不能受理鉴定。重伤重新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实施人体重伤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鉴定人在重伤鉴定过程中享有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等权利,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应该指出的是依法设定鉴定人的权利是为了实施鉴定的需要,因为鉴定人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等不仅能客观地检验损伤,而且也有利于获取作出重伤评定的资料。应当指出的是鉴定人的权利同时也是鉴定人的义务。鉴定人在人体重伤鉴定过程中应该遵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与损伤程度鉴定有关的司法鉴定规章等的规定,对涉及案件侦查秘密、个人隐私的必须保密。重伤鉴定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何环节提取,但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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