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八条 【地役权的承继】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最新法律讲堂
最新咨询推荐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合同担保在何种情形下可解除?...
法定假日与年假可否叠加使用?...
2024年何时构成刑事犯罪而非民事纠纷...
2024年代位权行使后,原债务关系是否...
2024年何为无效婚约?其法律后果是什...
临时工或实习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吗...
2024年在何种情况下,分包商有权向发...
当事人在商事仲裁中的举证要求有哪些...
广告合作
400-668-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