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新法律讲堂
最新咨询推荐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2024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
2024年最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2024年最新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
2024年最新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最新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全...
2024年最新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全...
2024年最新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全...
2024年最新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
广告合作
400-668-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