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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案例分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4-13 浏览:0
导读: 【简要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纠纷。在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并均缺乏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行业惯例弥补合同漏洞,分派举证责任,从而认定事实,判定责任归属。【主审法官】任

【简要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纠纷。在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并均缺乏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行业惯例弥补合同漏洞,分派举证责任,从而认定事实,判定责任归属。

【主审法官】任国民

【案例编写人】 任国民  孙少君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守成。

被告立大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大公司)。

被告上海弘昌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

原告王守成系弘昌公司的员工。弘昌公司与立大公司有经常性玻璃买卖业务往来,由立大公司向弘昌公司供应玻璃。2004年8月7日下午1时左右,立大公司派员向弘昌公司所在的位于本市行南路工地运送玻璃。卸货过程中,立大公司车上的玻璃连同固定玻璃的l型支架突然倒下,原告躲闪不及,被倒下的玻璃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左大腿被高位截肢。之后,原告因与立大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诉请来院。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立大公司只派两名装卸工人随车送货,原告及同事应其要求,一同帮助卸玻璃。当时立大公司的两名员工在车上,原告及同事等六人在车下。在原告等人尚未接到第一块玻璃时,车上玻璃突然倒下,砸伤原告。后虽经全力抢救,原告保住了性命,但左大腿被截肢,造成终身残疾,身心遭到极大伤害,而立大公司至今没有赔偿分文。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立大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2,781.34元、7,5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298元、住宿餐饮等费3,143元、营养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78,4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8,6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760元、后续护理费48,000元、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立大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弘昌公司的职工,与立大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两公司间的惯常做法是立大公司负责送货到工地后,由弘昌公司派人卸玻璃,故原告卸货是一种职务行为,其伤害系在工作期间造成的,属于工伤,应由其所在单位弘昌公司按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后,再由立大公司与弘昌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故申请追加弘昌公司为被告。此外,因事故发生于卸货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弘昌公司的员工一同参与卸货,且有一人也站在车上帮助卸玻璃,弘昌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对原告受伤所引起的损失,应由原告和两被告三方共同承担,建议法院按照混合过错的原则处理。

被告弘昌公司辩称:原告虽系其员工,但卸货不是该公司的义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立大公司未采用安全的运输装置及在卸货时操作不当而引起的,且事故发生在玻璃尚未交接到弘昌公司之时,故立大公司以原告是本公司的员工,要求本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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