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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4-14 浏览:0
导读:【案情简介】2004年7月20日,李某与贾某办理姻登记手续。2006年5月20日李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贾某帮忙给他借钱。贾某随后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5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向贾某出具一张,证明欠贾某5万元,并约定2年内还清。20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0日,李某与贾某办理姻登记手续。2006年5月20日李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贾某帮忙给他借钱。贾某随后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5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向贾某出具一张,证明欠贾某5万元,并约定2年内还清。2008年1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贾某和李某。协议在方面未对该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贾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欠款。李某认为自己并未向贾某,在出具欠条时,其与贾某仍是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在与贾某离婚时,曾向多次索要该欠条,但贾某都说欠条丢了,故贾某要求自己还款没有法律依据。无奈之下,贾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

【裁判要点】

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与李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婚姻法》第19条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借款给被告,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5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和被告的,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万元应认定为,不能按计算,因此,贾某要求其前夫李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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