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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4-17 浏览:0
导读: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仲裁条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一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

  虽然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承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但是就独立性体现方面的认识存在不同的看法,由此可能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 19 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05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 9 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第 10 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 19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法条虽未明确指出仲裁条款,但是我们认为仲裁协议包含了仲裁条款这种形式。《仲裁法解释》的规定,补充了合同转移和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情形时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使我国仲裁法律对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确认得以完善。应当说《仲裁法解释》的这种完善是进步而合理的,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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