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4-17 浏览:0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6年12月12日 法函199617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6年12月12日 法函199617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6年12月12日 法函199617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