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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八年的女方靠珍藏十年情书打赢离婚保卫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4-20 浏览:0
导读:案件简述:恋爱八年的女方靠珍藏十年情书打赢保卫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民初字第808号唐**,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重庆***厂职工,住本区***二村2号附29号。委托代理人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件简述: 恋爱八年的女方靠珍藏十年情书打赢保卫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07)九民初字第808号

唐**,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重庆***厂职工,住本区***二村2号附29号。

委托代理人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汇邦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唐**诉被告陈**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员徐筱嘉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信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爆燥,为小事就要出手打人,影响了原告工作,伤害了原告感情。感情完全破裂,现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的感情一直较好,双方情投意合,故坚决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于1990年9月恋爱,1998年1月自愿登记,婚后于2000年6月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原告认为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暴躁,不支持理解原告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较好为由由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已见,故未果。

上述事实,有的陈述、明等证据在为卷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前经过八年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建立了牢固的家庭关系。虽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缺理解和交流,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只在在今后的生活中,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改正不足,双方加强信任和沟能,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唐**与被告陈**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筱嘉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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