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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哪些?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8-18 浏览:0
导读: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那么,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哪些?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哪些?

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哪些?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哪些?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什么情况法院不受理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哪些?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索赔过程中涉及的因素较多,最终数额确定需要平衡各方,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哪些?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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