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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买卖条款适用房屋买卖合同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11-30 浏览:0
导读: 既然在法律上对离婚应加以必要的限制,那么应如何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在限制上,首先应提高离婚成本,增强人们的婚姻责任感,使人们在结婚之初就对婚姻作出慎重的考虑,以防止轻率离婚的出现。 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中

既然在法律上对离婚应加以必要的限制,那么应如何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在限制上,首先应提高离婚成本,增强人们的婚姻责任感,使人们在结婚之初就对婚姻作出慎重的考虑,以防止轻率离婚的出现。

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买卖条款适用房屋买卖合同吗

你好,我和前妻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书上关于房产问题的描述是我把房产卖给她的,但是当时她没给出房价的一半,三年来也从没过户,我事实上三年来都在还房贷,产权是否还有我的一部分,既然没过户,那么离婚协议中的关于房产的买卖的条款能不能视为无效,如果有效,我能不能主张房产的一部分,在过户之前房产的涨价空间有没有我的份额。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对面没有给付对价的,那么权利性质并没有改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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