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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12-01 浏览:0
导读: 住房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的缴存人,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进行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然后将自己公积金账户里面的金额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上。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苏州住

住房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的缴存人,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进行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然后将自己公积金账户里面的金额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上。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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