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并不属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而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征地或者拆迁时,对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拆除房屋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
2、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3、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
4、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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