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未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的部分;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分期付款买卖的破产债权;
六、因对方转移资金而未付货款形成的债权;
七、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承担的债务而形成的债权;
八、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劳动债权,包括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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