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如何确保获得充分的医疗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直接保障,患者有权要求医生详细解释并提供所有与其健康状况和治疗相关的医疗信息。
同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强调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间接保证了患者能够获取详尽且真实的医疗信息。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患者如何知情并同意治疗方案?
在医疗行为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一项基本的、法定的权利。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将治疗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并发症、替代治疗方案等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在患者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获得其自愿的同意。
具体到“患者如何知情并同意治疗方案”这一问题,首先,医务人员需要向患者详细介绍病情诊断、治疗目标、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药物治疗等)、预期疗效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信息。其次,确保患者有足够的时间理解和思考,对于复杂的医疗信息,应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提供。最后,患者在充分知情后,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该治疗方案,形成有效的知情同意书。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指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知情同意书的书写与签署也有详细规定,要求包含病情摘要、拟施诊疗方案、预期效果及可能的风险等内容,并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如何处理医疗机构侵犯患者权益的行为?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权益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患者隐私权、医疗误诊误治、过度医疗、医疗事故、非法泄露患者信息等。处理这类行为,首先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事实进行明确和界定。
1. 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可以初步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然后由医疗机构就其不存在过错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确认侵权行为:一旦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如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尊重患者权利、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规定,即可认定为侵犯患者权益。
3. 赔偿责任:对于侵犯患者权益的行为,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具体赔偿金额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原则、推定过错、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也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问题。
作为患者,应积极主张并依法行使知情权,主动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询问并索取必要的医疗信息,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未能获得充分医疗信息,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同时,患者在获取医疗信息后,也要积极参与到自身的医疗决策中,以便更好地配合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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