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范围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的范围主要包括因施工质量造成的建筑物结构损坏、渗漏水、电气系统故障、管道堵塞、暖通空调系统问题等。此外,如果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需负责保修。保修期的长短依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部分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较长。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 同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因建材问题导致工程延误,能否追究供应商违约金?
如果建材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未能按时供货,导致工程延误,承包商或者项目业主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这通常包括请求赔偿因延误产生的损失,甚至可能包括违约金是否能追究违约金的具体情况会取决于合同条款。
1. 合同条款:在供应商和采购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质量保证、交货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时应支付的违约金,那么在实际发生这种情况时,采购方就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2. 损失计算: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如果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如工程延期的额外成本,罚款等),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受害方也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3. 举证责任:采购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材的问题或延迟供货直接导致了工程延误,并且需要量化这些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供应商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材并按时交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能否追究供应商违约金,主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能否提供相应的证据。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并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复。同时,建设单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也应熟知保修范围和期限,以便在发现问题时能及时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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