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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解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30
导读:  宁波市司法局2019年11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5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的必要性现......

  宁波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5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是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2016年1月市政府对其个别条款进行过修正。这个规章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提升气象法治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原有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机制等方面,已经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加之2017年3月31日颁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新的规定,现行《办法》的不少内容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四条,主要从预警信号的概念、种类和等级,预警信号的发布制度、传播途径、传播规范以及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组织责任分工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分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作为一种公共预警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有利于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和公众自救意识的提高。《办法》第三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原有十三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基础上,增加了低温预警信号。调整后的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同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将其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关于预警信号属地发布制度。《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由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发布。这改变了现行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的规定。因为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在全市范围内是有地域差别的,有的区县已经达到特别严重程度,而其他区县可能只是严重或者较重程度,在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的情形下,各区县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往往会导致电视及其他电子显示装置上出现多个不同的预警信号等级标识,使公众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产生困扰,也容易给政府和公众防灾和自救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第五条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由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发布。由于江北区未设气象台站,因此,该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发布。另外,为保证公众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准确性,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关于预警信号权威传播渠道的确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中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并将宁波发布官方微博,宁波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宁波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宁波网、宁波天气网,宁波气象微信公众号,宁波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作为首批市级权威媒体。同时还规定各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此外,第七条第三款还对权威媒体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作了明确。

  关于预警信号传播的行为规范。为使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完整的获得预警信息,《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对除权威媒体外的其他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的传播要求作了规定;二是要求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保证图标播发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并完整播发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三是要求电视、广播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播发的频次。

  关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职责分工。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别作出相关规定:一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二是要求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三是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气情况,利用城市核心区的部分景观照明设施播发预警信息;四是鼓励城市核心区的其他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利用景观照明、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同步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五是鼓励区县人民政府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六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对预警信号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关于法律责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办法》未创设新的法律责任,仅在第十三条作了转致规定,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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