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报讯 9月2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相关文件要求,从10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将下调。
据悉,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具体要求: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0.8%计算;缴费系数分三个档次确定。其中,第一档为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此次调整后,缴费系数下降0.2,按0.4计算。第二档为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此次调整后,缴费系数下降0.2,按0.6计算。第三档为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此次调整保持不变。另外,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此次调整后,缴费系数下降0.2,按0.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