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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可享6方面救助保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2
导读:XX报讯 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从住房、医疗、教育方面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保障。该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据介绍,《暂行办法》放宽了对“无劳动能力”“法定......

XX报讯 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从住房、医疗、教育方面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保障。该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据介绍,《暂行办法》放宽了对“无劳动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月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暂行办法》放宽了“无劳动能力”方面的认定。认定条件中“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是新增的条件,为该类残疾人打开了供养救助的“大门”。

而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上,现行的政策中没有具体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认定难问题。《暂行办法》认定:8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或退休,且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4倍;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过去一年曾被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等。这些情况均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能力。根据该认定方法,一批类似“事实孤儿”的群体有机会纳入到特困救助供养。

《暂行办法》还重新调整现有政策下对特困人员的财产认定标准,将个人名下存款等金融资产总值不能高于6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放宽到不超过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人均金融财产市值限额要求,目前为不超过12个低保标准额度,更多边缘困难对象将因此纳入供养范围。

市民政局透露,《暂行办法》实施后,随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预计从2020年起全市将逐步新增一批边缘困难对象,镇区供养人数增长率预计为20%,按现有救助供养标准计算,2020年全市增加投入供养资金约380万元,全年合共约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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