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区的决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医疗卫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印发了《珠海市香洲区卫生专业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引进办法》,根据一年以来的实施情况,结合香洲区实际,区医改办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于3月8日前送至香洲区府218办公室。逾期将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2516704。
珠海市香洲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专业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区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专业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是指根据香洲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面向国内外引进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具体分为卫生专业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卫生专业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身体健康。
第五条卫生专业高级人才的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副高及以上职称;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
引进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
第六条卫生专业实用型人才的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从事儿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影像科、全科医学科、精神科等紧缺岗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
目前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连续工作满3年,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七条 卫生专业高级人才中正高级职称,曾担任县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科室主任以上职务满5年的;或5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正高级职称;或4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属于引进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范围的,可享受30万元的安家补助。以上所需经费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分5年发放。
第八条 卫生专业实用型人才中获得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的人才,属于获得该证书后首次就业的,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的安家补助。所需经费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
第九条对引进的卫生专业高级人才,其子女申请入读香洲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高级人才免予笔试。通过“绿色通道”调入本区,并根据其职称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第十一条高级人才引进程序
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岗位需求,制定高级人才引进方案,经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向区卫计局申报审核,再报区委组织部批准。
公告。相关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报名。公开接受报名。
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将应聘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区卫计局审核。
面试。
体检。经审核及面试合格者,按规定参加体检。体检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考察。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参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公示。考察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引进人员。拟引进人员名单在区卫计局及医疗卫生机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信息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引进人员,由区卫计局报区委组织部审核认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
签订聘用合同、落实待遇。引进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实用型人才引进程序
实用型人才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紧缺岗位人才,根据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适当放宽引进条件;
对获得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的人才,以及目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工作满3年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可采取实操、直接面试等方式组织公开招聘。
第五章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侧重于对人才的实际工作、个人业务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学科带头人,须在上述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对其所带领科室的业务发展、人员培训、学术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实行一年一考核制度。用人单位落实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人才续聘、绩效、人才引进安家补助等奖惩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绩效、人才引进安家补助;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已经发放的人才引进安家补助须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引进的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将聘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首次签订合同的聘用期不少于5年,并设置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期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关系,已经发放的人才引进安家补助须全额退还。对聘用期未满提出解聘申请的,须退还已经发放的人才引进安家补助,并由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解聘手续;对经核查提供虚假资料、捏造工作经验或在聘用期内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须依法依规向当事人追回一切已发放待遇,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别或本类别。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后,原《珠海市香洲区卫生专业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引进办法》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