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中”是指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本制度所称“汛中巡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地质灾害汛中灾情险情巡查应做好做好巡查台账。
三、地质灾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台风暴雨期间应加强巡查。
四、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查明隐患规模和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成因及发展趋势等,提出防灾措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万山分局。
五、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