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万山区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万山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万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一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二 本规程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是指经常到现场、或和工作对象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
三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食药监局、安监局、城市执法等确属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区公务用车定编部门核定后纳入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逐步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保障。
四 区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执法执勤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70%。编制数根据行政执法编制人数核定,没有行政执法编制的不予核定。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已先行公车改革的单位,按改革前原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和现行改革要求规范。
五 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车辆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核定。因机构和人员编制变动需调整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的,由区公务用车定编部门按程序核定。
已核定执法执勤用车正常报废更新的,由区财金事务局按规定办理。
六 区财金事务局根据核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相应扣减各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车辆少于或等于编制数7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7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七 区机关应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八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