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受害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Y(加害者,被告)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Y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
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可谓雪上加霜。A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X(A的家属,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X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因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X的大部分的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