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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黄岛区影视侵权

    江西-南昌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4)发表于:2021-01-12 13:10

    青岛市黄岛区影视侵权

    4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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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南昌 解答问题:6018条

      影视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

      回复于 2021.01.1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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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六盘水 解答问题:6018条

      有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回复于 2021.01.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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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6020条

      影视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回复于 2021.03.2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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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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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南昌 解答问题:6018条

      有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回复于 2021.03.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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