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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我让我朋友甲帮我办的银行贷款 然后经过我的手借给我朋友乙用了 然后现在甲要起诉我 我要怎么做

    河南-驻马店银行保险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7-30 14:51

    就是我让我朋友甲帮我办的银行贷款 然后经过我的手借给我朋友乙用了 然后现在甲要起诉我 我要怎么做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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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驻马店 解答问题:5245条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你朋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鉴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你、而实际经营者是你朋友的情况,依照上述规定,应当以你和你的朋友为共同诉讼人,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你的朋友作为被告。同时也给你提个醒,身份证是不能随便借给他人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回复于 2021.07.31 14:3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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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天津 解答问题:9034条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首要的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债权的依据则在所不问,通过合同产生的,还是由于侵权产生的,都可以。在合同债务中,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也在所不问,比如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都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双方之间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队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仍能行使代位权。约定借款到期后,如果你在多年从未向朋友主张还钱,那你的债权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回复于 2021.07.3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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