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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的刑事附带民事,摘录“判决”如下:2001年4月7日中午,被申请人李庆坤在李杨村村西一机井处收取电费时

    河北-邢台职务犯罪人气( 发表于:2023-03-22 16:54

    2001年的刑事附带民事,摘录“判决”如下:2001年4月7日中午,被申请人李庆坤在李杨村村西一机井处收取电费时,用铁锨将申请人拍打致不完全截瘫,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申请人为此住院49天。被告人李庆坤系平乡县供电局合同制工人,在收电费过程中致李兰成重伤,但李庆坤收电费是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而伤害他人是另一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本身引起的伤害。咨询:是否是:适用法律错误?能否帮助我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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