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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三个月必须完结,有特殊情况的,

    山东-临沂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3-10-19 14:31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三个月必须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如延期是否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有法律依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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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4238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回复于 2023.10.1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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