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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问题

    湖南-永州劳动纠纷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14-04-09 10:38

    “定山县东山煤矿杨总井”是一个合伙企业,成立于2006年1月份,负责人为 李XX。 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在2011年7月份工作时受伤,2011年12月份员工的伤被认定为工伤; 该合伙企业在2013年6月8日注销。 2013年6月25日,在原地点、原设备、原人员等无任何有变动的情况下,又成立了一个”定山县兴成煤业有限公司杨总井”,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原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为 李XX。2013年10月份员工的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 说明:双方自入职到如今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向当地的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查询时,该中心向员工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员工XXX,所在单位:定山县兴成煤业有限公司杨总井”,参保时间为:2010年1月份至2013年6月25日止。 请教: 1,工伤管理中心的查询结果能否证明员工与新成立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新成立的公司是否要承担原合伙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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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周口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解答问题:267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工伤管理中心的查询结果能否证明员工与新成立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成立的公司是否要承担原合伙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况

    回复于 2014.04.0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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