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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在颁证确认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存在渎职,未到现场勘验查询有效证据、在没有主要证据的情况下

    甘肃-兰州房产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11-24 14:57

    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在颁证确认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存在渎职,未到现场勘验查询有效证据、在没有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为第三人违法颁发了转移HC号房产证。更为严重的是在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拆除灭失后违法为他人颁发了转移HC号房产证,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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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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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兰州 解答问题:6020条

      可以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回复于 2021.03.1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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