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以金钱的方式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物质保障,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这种功能体现在预付保障作用,在夫妻未离婚之前向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与抚养费的功能不一致,因此,原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应不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多分割些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源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够共同进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以及继承几千年来的传统风俗习惯,这也是我国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夫妻分居期间,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内部调节机制,仅仅依照《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来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实难调整这种复杂的家庭关系。正是现行的婚姻法的缺陷,让在分居期间事实上不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法律上的共有地位,如果支持抚养小孩的一方向对方索取抚养费,则因为夫妻财产尚未分离而缺少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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