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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2-21 浏览:0
导读:2018年湖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近有很多网友问关于“湖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问题,下面大律师网将就“湖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这一问题,结合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总结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湖南省湖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就是大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有关知识。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可以来电或者网络咨询大律师网,我们有专门律师为您排难解疑。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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