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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案例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6-04 浏览:0
导读: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案例

      案情:

  2004年9月14日9时30分,李某驾驶自己的“悦达起亚”牌轿车(车号京H*****),行至海淀区阜石路阜玉口南50米处时,前面遇有红灯,便停车等待,在李某的轿车前停有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的大型搅拌车(车号京A*****)。此时,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司机代庆忠驾驶公司的另一辆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的大型搅拌车(车号京A01854)刹车失灵,撞向李某的轿车,将李某的轿车撞进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停在李某轿车前面的搅拌车后下部,结果导致李某的轿车多处大面积严重受损,根本无法驾驶。李某当时便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队的警察依法作出被告代庆忠“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费100%”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事故车辆户主是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但车辆实际使用权是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而且另一被告代庆忠也是其员工,因此上述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李某诉之法院(李某为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为被告),提出一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贬值费1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误工费3585元、车辆使用费4000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 1958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

  该案经一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交通法庭刘刚法官审理作出判决仅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理由是其他两个请求无法律依据。

  现在李某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正。

  分析:

  1、原被告间的交通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队的警察依法作出被告代庆忠“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费100%”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被告代庆忠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代庆忠所在单位即另一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即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车辆户主是北京远东城联商品混凝土中心,但车辆实际使用权是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而且另一被告代庆忠也是其员工”为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述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受损的轿车是原告今年5月份才买的新车,平时原告对该车十分爱护,开车也很小心,连小的剐蹭事故都没发生过。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上述受损车送去修理,经过一个多月的大修后,原告将该车从修理厂提出。只要是交通事故“受害”一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理赔、修理后,车辆的价值达不到原来的价值,就属于车辆贬值。这时,“受害”车主就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贬值的部分进行赔偿。赔偿数额的大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是指通过对车辆损坏的修复,使其具备原有使用功能,但车辆价值却无法保证恢复原状,且发生贬值时,那么就应采用折价赔偿原则。折价赔偿的数额,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所贬值两部分,而不应仅仅是修车费。由于受损轿车受损程度非常严重,车辆即使通过修理也无法恢复原状,虽然从外形上看车是修好了,但是该车已经是“事故车”,其安全性能和驾驶性能已经不如从前,车辆已经贬值,发生事故后的车辆实际价值肯定低于事故前。尽管保险公司会理赔修理费部分,但不会理赔该受损车辆贬值部分,那么被告应该就原告的车辆贬值部分情况应折价赔偿。

  3、原告购买了上述事故车后,便与原告所在的单位北京市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原告与单位在协议中约定单位可以使用原告的轿车,单位每个月支付原告三千元人民币作为使用费。因为车子受损,原告从车子受损日至车子修理完的四十天中单位根据约定扣掉原告车辆使用费,致使原告损失四千元。原告的车子购买后,同单位签订用车协议,这属于原告对自己所有物品的一种合理合法的处分和收益行为。被告上次开庭所称原告车子没有运营资格,据此想减少赔偿额,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原告当时求职时是带车来现在这个单位找工作的,原告与单位所签的用车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告与单位签订用车协议的行为从民法上讲属于原告对个人所有的物品处分和收益行为。其次,原告的车子并未用于诸如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行业的公共运输事业。

  4、由于原告从事房地产工作,每天用车的时间比较多,而且原告当时求职时是带车来现在这个单位找工作的,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想让被告给原告解决暂时用车问题,被告置原告的善意于不顾,根本不予理会。因此轿车受损后,原告只能每天打出租车工作,所发生的出租车费是因为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所以被告理应赔偿该费用。

  5、事故发生后,因为车子大面积受损,修理所需时日较长,原告多次请假去交通局、车管所、医院、轿车修理厂、被告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处理此次事故,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因此事故导致的误工费以及交通费。这些均是此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被告所称的间接损失。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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