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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作为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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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千问0058丨入职阶段需要让员工这样做的4大入职确认或承诺

段海宇律师 时间:2025-12-12 浏览:60
导读: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需要把控好入职关键节点,让新员工对一些重要事项做确认或承诺,为日后可能的纠纷做好预......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需要把控好入职关键节点,让新员工对一些重要事项做确认或承诺,为日后可能的纠纷做好预防工作。

 

1、到位的诚信承诺。

很多企业都会在入职信息登记表最后加一段类似这样的描述:“本人对入职登记表上登记的全部内容已知晓并保证我所提供以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本人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内容看似完善的表述其实意义不大,因为这种表述没有处罚措施或者处罚不明确,不是到位的诚信承诺。

到位的诚信承诺应该是类似如下的表述:本人承诺在本表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在入职期间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均真实、有效,且无误导性,本人充分了解上述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将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并导致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随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导致我个人权益无法享受的,由本人负责,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支付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等)的,本人负有赔偿义务。

 

2、完备的送达地址确认。

员工违反劳动违纪时,用人单位一般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员工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到时无法送达处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使得用人单位的处罚无法生效,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出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企业应该在入职环节就要让员工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以这样设计:

“本人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本人真实的法律文书或物品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法律文件或物品,视为送达。通讯地址若发生变动的,本人承诺在三日之日告知单位,否则,如果该送达地址错误或没有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公司的法律文件或物品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司以本人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的,无论是他人签收还是被退回,均視为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3、电子通讯、办公工具的确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与员工的沟通,除了传统的邮件、手机号码外,很多企业会通过OA系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员工进行日常的工作沟通。这确实提高了沟通效率,但是如果没有事先让员工进行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员工可能否则通过这些渠道发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电子邮箱,不是自己的OA地方账号等等,否认用人单位通过这些渠道公示的规章制度、通知、处罚等等,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的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在入职环节分配好员工的OA账号、工作邮箱、个人邮箱名称等电子办公的工具,要让员工纸质签名确认,或者通过权威的第三方鉴证平台进行鉴证。

 

4、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确认。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同时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见,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企业如何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设计一份“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让劳动者签字确认是最保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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