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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了竞业限制,你以为用自己名字注册不了公司就没事了?
7月13日晚间,深交所上市公司瑞玛精密(002976)发了一则诉讼公告。
公告说,公司起诉了广州市信征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的两名原股东——被告一马某(信征零件总经理)和被告二马某(信征零件总工程师),索赔违约金7791.3725万元。
7791万。不是劳动仲裁里那种几十万、几百万的竞业限制纠纷。是将近8000万。
为什么这么高?因为这个案子不是普通的"员工离职后去了竞争对手"的竞业限制案。
这是一个高管卖了公司、拿了钱、签了竞业承诺,然后用自己的子女当"马甲"另起炉灶的故事。
我先用几分钟把这个案子的事实链条理清楚,然后告诉你:如果你是一个有股权、有期权的年薪百万高管,这个案子跟你有什么关系。
2022年5月,瑞玛精密以9850万元收购信征零件36.482%的股权,再增资8000万元,取得信征零件51%的控股权。
两名马姓被告,一个是总经理,一个是总工程师,也是信征零件的原股东。他们把公司卖了一大半,拿到了一大笔钱。
同时,他们签了一份《承诺函》:自交易交割日起十年内(至2032年5月26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信征零件竞争的业务,不投资竞争企业,不向竞争方提供商业秘密或技术支持。
违约金怎么约定的?——股权价款总额等额。
什么意思?你卖了多少钱的股权,违约就赔多少。
2025年4月,瑞玛精密再次出手,以约1.97亿元收购信征零件剩余的49%股权。
两名马姓被告再次签署《承诺函》,重申竞业限制义务。这一次还加了一条:他们的亲属也受约束。
违约金约定: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等额。
到这个时候,两名被告已经从信征零件的股权中套现了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同时身上背着两份竞业限制承诺。
瑞玛精密后来核查发现——
两名马姓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通过被告一之子女代持股权的方式,实际控制并经营一家叫"广州光中"的公司(被告三)。
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从最初的其他业务,逐步变更为与信征零件完全重合的"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
更精准的是,这家新公司做了什么呢?
• 承接信征零件的核心ECU控制器烧录业务,借此获取技术工艺流程
• 聘用信征零件的核心研发、生产、工艺、质量人员
• 量产与信征零件完全相同的产品——汽车座椅按摩腰托总成、ECU控制器
• 直接对接信征零件的原有客户,抢走商业机会
换句话说,新公司做的所有事情,都是从老公司身上"抽血"——偷技术、挖人、抢客户。而幕后的控制人,就是签了竞业限制承诺的那两位。
还不仅如此。
被告一在担任信征零件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无真实交易的关联交易、高价采购、异常租金等方式,把信征零件的利益输送给被告三。
被告二利用总工程师身份,把信征零件的职务发明登记到了被告三名下——公司的专利,变成了"自己人"公司的资产。
瑞玛精密的诉讼逻辑非常清晰:你卖了公司拿了钱,签了竞业承诺,然后让你儿子当"挂名股东"开了一家做同样生意的公司,一边从原公司偷技术、挖人、抢客户,一边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身份向新公司输送利益。
你不是违反了竞业限制。你把竞业限制当成了空气。
你可能觉得,这不就是高管违反竞业限制被起诉嘛,有什么稀奇的?
稀奇。而且不是一般的稀奇。
大多数竞业限制纠纷发生在普通员工身上:离职后去了竞争对手,公司要求赔几十万。这类纠纷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公司需要按月支付竞业补偿金。
但瑞玛精密这个案子完全不同。
两名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不是来自劳动合同,而是来自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承诺函》。他们不是作为"员工"承诺不竞争,而是作为"卖方股东"承诺不竞争。
这两者的法律性质天差地别。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受《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约束,期限最长2年,需要支付补偿金,范围、地域、期限都要合理,法院可以调整。
股权转让中的竞业承诺:本质上是商事合同条款,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没有"最长2年"的限制,没有"必须支付补偿金"的要求,违约金可以高到离谱——因为这个案子里,违约金直接锚定的是股权交易价格。
对高薪者的警示:如果你的股权激励协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里有竞业限制条款,不要用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思维去理解它。它的量级完全不同,约束力度也完全不同。
你年薪百万,手里有期权、有股权,你在签这些协议的时候看到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不是劳动法上那个"最多两年、有补偿金"的竞业限制——而是商法上那个"十年、违约金等同于股权价款"的竞业承诺。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看点。
两名被告的规避手段并不新鲜:用子女的名字注册公司,自己不出现在工商登记上。 这套操作在实务中非常常见,很多高管在竞业限制期间都是这么干的——"又不是我开的公司,是我儿子/老婆/父母的名字。"
但瑞玛精密在公告中的指控逻辑非常明确:穿透代持,认定实质控制。
他们列举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 被告三的业务范围从其他领域逐步变更为与信征零件完全重合——这种精准调整不像是"巧合"
• 被告三承接了信征零件的核心业务,获取了技术工艺流程
• 被告三聘用了信征零件的核心人员——这些人不是通过公开招聘来的,是"被安排"过去的
• 被告一利用总经理身份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 被告二利用总工程师身份将职务发明转移
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一和被告二是被告三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三是他们规避竞业限制的"运营载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竞业限制中的"代持规避"越来越倾向于穿透认定。原因很简单:如果代持就能规避,那竞业限制就是一张废纸——谁都可以让家人当"白手套"。
对高薪者的警示:如果你正在用"亲属代持"的方式规避竞业限制,停止侥幸心理。法院看的是实质控制关系,不是工商登记上的名字。资金流向、人员安排、业务来源、技术转移——这些才是法院真正审查的东西。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法定上限是2年。
但瑞玛精密案中,两名被告承诺的竞业限制期限是10年——从2022年交割日起,到2032年5月26日。
这个期限合法吗?
答案是:可能合法,因为这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前面说了,这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承诺,本质是商事合同。在商事合同中,双方自愿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对基本生存权的过度限制,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调整。
10年听起来很长,但考虑到两名被告是通过出售股权获得了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对价——法院可能认为,你拿了这么多钱,让渡10年的竞业自由,是合理的对价。
这跟劳动合同法下的竞业限制完全是两套逻辑。 劳动合同法下,2年是上限,补偿金是强制要求,法院会主动审查合理性。商法下,意思自治优先,你签了就要认。
对高薪者的警示:当你的身份从"员工"变成"股东/合伙人/卖方",竞业限制的游戏规则就变了。期限可以更长,违约金可以更高,法院审查的标准也完全不同。签字之前,务必搞清楚你签的是哪种竞业限制。
年薪50万以上的人,尤其是持有股权、期权的高管,往往身负多种竞业限制义务:
•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最多2年,有补偿金,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 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可能跟股权归属挂钩,期限和范围由协议约定
• 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承诺:可能是5年、10年甚至更长,违约金跟股权价值挂钩,受商法约束
• 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作为高管,即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能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
很多高薪者只关注第一种——劳动合同里那个2年的竞业限制——而忽略了后面三种。结果在完全没意识到的情况下,违反了另一种竞业承诺,面临天价索赔。
建议你今天就做一件事:把你签过的所有协议翻出来,搜索"竞业""竞争""同业""不竞争"这些关键词,看看你到底背负了几重竞业义务。
用亲属名字注册公司来规避竞业限制,是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规避方式。
危险在哪里?
第一,穿透认定。 越来越多的法院在竞业限制案件中审查"实质控制关系"。工商登记上写的是你儿子的名字,但如果你参与了经营决策、业务对接、人员安排,法院就会认定你是实际控制人。
第二,证据留痕。 瑞玛精密案中的指控逻辑之所以有力,是因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行为留下了大量可追溯的证据——关联交易有财务记录,职务发明转移有专利登记信息,人员挖角有社保和劳动合同变动记录。这些证据不是"查不出来"的,是"一旦查了就跑不掉"的。
第三,法律后果叠加。 不仅违反竞业承诺要赔违约金,还可能触发:
• 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违反(新公司法第180-186条)
• 商业秘密侵权(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最低罚款100万起步)
• 职务发明权属纠纷
• 刑事风险(如果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7年有期徒刑)
普通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通常在10-200万之间。法院如果认为过高,可以酌减。
但瑞玛精密案的违约金是7791万——因为它是按股权交易价格计算的,不是按"劳动者收入"计算的。
这再次提醒我们:股权转让中的竞业承诺,违约金的计算逻辑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 你的违约金可能不是你年薪的几倍,而是你股权转让价款的等额——也就是说,你卖了多少钱,违约就赔多少。
在你签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条款一定要认真看、认真谈。不要觉得"我不会违约"就跳过不看。
这个案子目前还在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最终的判决结果,尤其是法院对"子女代持"的穿透认定态度、对10年竞业限制期限的合理性判断、对违约金金额是否调整,都值得持续关注。
但不管判决结果如何,这个案子本身已经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
法院正在越来越积极地穿透竞业限制的规避手段。 不管你是用子女的名字、配偶的名字、朋友的名字注册公司,只要你实质参与了经营,法院就越来越倾向于认定你违反了竞业承诺。
对于年薪百万、持有股权的高管来说,这个信号的意思很简单:
你签的竞业承诺,比你以为的更重。法院的穿透能力,比你以为的更强。违约金的天价数字,不是吓唬你的。
作者介绍
段海宇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近20年,专注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律师+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
✅权威社会职务:盈科全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大湾区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等;
✅实战优势:累计办案与审理劳动争议超1000宗,深谙本地裁审口径,擅长证据构建与争议化解,帮企业降风险、降成本;
✅专著出版:《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京东/当当可购)
参考来源:
• 瑞玛精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5),案号:(2026)苏0505民初8934号
•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2026年7月1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