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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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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黄凯南律师介绍MORE...

黄凯南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创梦启律师事务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办案程序及司法实务有深刻理解,善于从源头把握案件关键点。执业以来,黄凯南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债权债务两大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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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刑事辩护一案判决书

黄凯南律师 时间:2026-08-14 浏览:60
导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 被告人鲁**,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

  被告人鲁**,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
  辩护人黄凯南,广东硕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以穗云检未刑诉〔20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指派检察员易**、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及辩护人黄凯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鲁**在其自己家里、其大伯家房间、其大伯家厕所、上鲁小学男厕所、一间废弃小屋、一池塘边等地,通过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指或异物抽插被害人肛门、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当着被害人面手淫并要求被害人用嘴接其精液等方式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上述期限内,鲁**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法先后对鲁**(男,案发时约7岁)、鲁**(男,案发时约6岁)、鲁**(男,案发时约8岁)、柯**(男,案发时约10岁)、鲁**(男,案发时约8岁)、夏**(男,案发时约9岁)等人实施猥亵,同时还通过用手指扣摸、插入阴道的方式在上述废弃小屋里对鲁**(女,案发时约6岁)实施猥亵。鲁**对上述过程以录像并保存。
  2.上述期限内,鲁**在上述地址、以上述方法先后对鲁**(男,案发时约7岁)、鲁**(男,案发时约8岁)、鲁**(男,案发时约5岁)、鲁**(男,案发时约8岁)等人实施多次猥亵,在一次猥亵中,要求鲁**、鲁**互相口交供其一旁观看。鲁**对上述过程予以录像并保存。
  3.2022年11月27日16时许,鲁**在以上述方法对张**(男,9岁)实施猥亵,后因张**报案而致本案案发。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鲁**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猥亵手段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明确被告人鲁**猥亵各被害人的次数和对应的具体事实。
  被告人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于指控其在一池塘边猥亵被害人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猥亵过鲁**,也不认识鲁**,其通常在具有遮蔽性的地点作案,该宗犯罪的案发地点与其通常的作案地点不符。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鲁**没有猥亵被害人鲁**,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部分事实,被害人鲁**的陈述也与鲁**的陈述相矛盾,不应被采信;2.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态度良好;3.鲁**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且其幼时被人猥亵的经历对其走上犯罪道路造成很大影响。综上,请求法院对鲁**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鲁**在自己家中、其大伯家中、上鲁小学、一间废弃小屋等地,通过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指或异物抽插被害人肛门、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在被害人面前手淫并要求被害人用嘴接其精液等方式对该村10名儿童实施猥亵,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的一天,被告人鲁**在自己家中,通过用手摸被害人生殖器、掰开被害人肛门的方式,对被害人鲁**(男,案发时7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2.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鲁**在自己家中,通过用手指塞进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3.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通过用手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的方式,对被害人鲁**(男,案发时7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4.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房间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的方式,对被害人鲁**(男,案发时4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5.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厕所内,通过用手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鲁**(男,案发时8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6.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7.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鲁**先后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和上鲁小学的男厕所内,通过用异物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8.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厕所内,通过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至其在被害人口中射精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9.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鲁**在自己家东侧竹林中一间废弃小屋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进行扣摸、在被害人面前展露其阴茎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女,案发时6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0.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房间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再要求被害人口含上述手指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鲁**在自己家中,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2.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鲁**在上鲁小学男厕所内,通过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的方式对被害人鲁**(男,案发时8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鲁**分别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和房间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用手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鲁**(男,案发时6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4.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房间内,通过用手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5.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房间内,通过用手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的方式,对被害人鲁**(男,案发时7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6.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房间内,通过要求被害人鲁**在其面前为被害人鲁**口交的方式,对鲁**、鲁**实施猥亵;后鲁**又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通过要求鲁**为其口交至其在鲁**口中射精的方式,对鲁**实施猥亵。上述猥亵过程,鲁**均使用手机予以拍摄。
  17.202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的肛门进行抽插,在被害人面前手淫并要求被害人用嘴接其精液的方式,对被害人柯**(男,案发时10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18.2022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在被害人面前手淫的方式对被害人夏**(男,案发时约9周岁)实施猥亵。
  19.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鲁**在自己家东侧竹林中一间废弃小屋内,通过在被害人面前手淫并要求被害人用嘴接其精液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20.2022年1月31日,被告人鲁**在其大伯家的厕所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用异物插入被害人肛门、在被害人面前手淫并要求被害人用嘴接其精液的方式,对被害人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
  二、2022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鲁**在内,通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进行抽插、用手抚摸被害人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张**(男,案发时9周岁)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猥亵过程,后因张**报案而致本案案发。
  2022年11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鲁**抓获归案,缴获其涉案OPPOA9手机一台,并在该手机网盘中查获鲁**猥亵上述被害人的照片及视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鲁**的身份材料、被害人鲁**、鲁**、鲁**、鲁**、柯**、夏**、鲁**,鲁**、鲁**、鲁**、张**的年龄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手机照片、现场照片、XX出具的情况说明、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冯**的证言;被害人鲁**、鲁**、鲁**、鲁**、柯**、夏**、鲁**、张**的陈述;被告人鲁**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报告、电子数据清单、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截图;视听资料等。
  关于被告人鲁**及辩护人提出鲁**没有猥亵被害人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鲁**陈述并指认被告人鲁**于2021年寒假期间在鲁**家附近的一处池塘旁边同时猥亵其和被害人鲁**,虽然被害人鲁**陈述其听鲁**讲过他也被鲁**欺负过,但是其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鲁**关于本案事实的陈述中也并未包含其和鲁**同时被鲁**猥亵的内容,且鲁**所述自己被鲁**猥亵的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均与鲁**的陈述不符,其也明确表示其没有在鲁**家附近的池塘边被鲁**猥亵过;鲁**归案后一直明确否认其猥亵过鲁**,同时稳定供述除该部分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事实,且其供认的罪行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电子数据及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鲁**辩解其通常在遮蔽地点作案,也符合其对其他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所显示的现场概貌特征,而鲁**陈述的涉案池塘周围空间基本呈开放状态;民警在鲁**的手机网盘中查获了其猥亵其他所有被害人的照片或视频,但未发现与鲁**相关的照片或视频。综上所述,鲁**关于被告人鲁**猥亵其的陈述,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鲁**猥亵鲁**的事实。被告人鲁**及辩护人的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猥亵手段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指控被告人鲁**猥亵被害人鲁**的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鲁**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猥亵人数多达11人、猥亵次数累计多达20余次,其中包含三名亲属和多名同村儿童,性别涵盖男女,社会危害性大;其多次使用异物插入多名被害人肛门,猥亵手段恶劣;其还拍摄猥亵过程并逐一建档保存供自己观赏,主观恶性深,挑战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底线,对其应予严惩。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在此告诫被告人鲁**,遵守法律,莫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你能够深刻反省、真诚悔罪、改过自新、今后做一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公民,尽自己最大努力弥补对被害儿童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法治、友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共同携手为未成年人构建更加安全、法治、健康、友爱的成长环境。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2036年11月26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A9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XX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陈**
  人民陪审员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段**
  书记员陈**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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