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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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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孙先生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2018年8月,孙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
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份分红险截止离婚之日的现金价值为14万元,且孙先生欲继续投保。因此,判决该份保险归孙先生所有,由孙先生补偿李女士该份保险现金价值14万元的一半7万元。
分析解答: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本案中,孙先生购买保险的款项50万元虽系孙先生、李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购买保险后,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能分割的部分只是该保险的现金价值,而不能分割购买保险的款项。”
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