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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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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某科技公司诉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基金管理中心合伙企业纠纷案
裁判文书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34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某科技公司(有限合伙人,出资99.5238%)
被告/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出资0.4762%)
被告/被上诉人: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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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某科技公司(出资2.09亿,占99.52%)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出资100万,占0.48%)共同设立某基金管理中心。
股权结构对比:
pie title 合伙企业出资比例
"某科技公司(有限合伙人)" : 99.52%
"某资产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 :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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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某科技公司单方面作出《除名决定书》,要以"不当行为"为由开除某资产管理公司。
科技公司理由:
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不当行为
根据合伙协议有权除名
除名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资产管理公司抗辩:
不认可除名理由
科技公司无权单方作出除名决定
除名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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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 科技公司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除名事由成立
❌ 《除名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 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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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给出了更深入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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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义解释: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字面意思很明确——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同意。只有一个合伙人时,根本不存在"一致同意"的可能。
2. 法律行为性质:
除名决定属于决议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单方行为不能产生决议效果。
3. 纠纷解决途径:
如果允许单方除名,合伙企业只剩一个合伙人,就丧失了"合伙"的基本特征,必须解散。这实际上变成了解除合伙协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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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科技公司的单方除名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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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出资99.5%,也不能:
❌ 单方面开除其他合伙人
❌ 无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 用出资比例替代表决程序
⚖️
法院明确:程序合规比出资多少更重要!
✅ 必须遵循《合伙企业法》规定程序
✅ 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 必须保障被除名人的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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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名合伙人的企业:
除名成功 = 只剩一个合伙人 = 企业解散
所以除名问题实质上就是解散问题
应该直接通过解散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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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前要注意:
仔细审查合伙协议:特别是除名条款和解散条款
了解合伙人背景: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
明确决策机制:出资比例与表决权的关系要清晰
发生纠纷时:
收集完整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除名事由
遵循法定程序:不能单方面行动
寻求专业帮助: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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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方面:
�� 完善合伙协议: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处理程序
�� 建立沟通机制:定期合伙人会议,及时化解矛盾
⚖️ 尊重程序正义:无论出资多少,都要遵守程序
风险防范方面:
�� 定期合规检查: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文档管理规范:所有决议都要有书面记录
�� 购买适当保险:防范合伙纠纷带来的损失
⚠️
这个案例给所有合伙人敲响了警钟:
钱多不一定权大:出资比例再高,也要遵守游戏规则
程序不容忽视:法律程序是保护各方权益的底线
合作基于信任:合伙关系破裂时,要依法理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