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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侮辱罪判决书

温依萍律师 时间:2026-09-14 浏览:60
导读: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正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6) 赣 0481 刑初 107 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柯 X,女,2004 年 7 月 12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481XXXXXXXXXXXX,汉族,游戏主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瑞昌市 XXXXX。诉讼代理人朱 X 庆、徐 X 杰,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正本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6) 赣 0481 刑初 107 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柯 X,女,2004 年 7 月 12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481XXXXXXXXXXXX,汉族,游戏主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瑞昌市 XXXXX。

诉讼代理人朱 X 庆、徐 X 杰,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 X,男,2004 年 8 月 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1083XXXXXXXXXXXX,汉族,游戏主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 XXXXX,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 XXX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XX、温依萍,北京大成 (武汉) 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柯 X 以被告人赵 X 犯侮辱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柯 X 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朱 X 庆、徐 X 杰,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 X 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XX、温依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柯 X 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赵 X 均系抖音平台游戏主播。双方因参与抖音平台联办的 “永劫无间一劫美无间” 活动产生矛盾。2025 年 12 月 10 日,被告人赵 X 率先通过其抖音账号 “Immsea” 发布针对自诉人的侮辱视频,在视频中被告人公然使用 “你继续立人设臭绿茶继续两面三刀、恶心人、你咋这么阴” 等极具侮辱性的言语,直接贬损自诉人的人格尊严。该视频经公证固定,截至公证时点赞量高达 5117 次、转发量 2013 次,且被告人多名粉丝对该视频进行截屏转发,导致该侮辱言论在网络上快速扩散,引发部分网友对自诉人的负面评价。虽经沟通,但被告人仍未停止侵权,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14 时许,再次利用其抖音账号 “Immsea” 发起直播,公然对自诉人实施侮辱行为。该场直播封面显著标注 “脾气不好的这女的你进来” 字样,明确指向自诉人。在持续约四十分钟的直播过程中,被告人持续散布针对自诉人 (网名 “iii”) 的不实信息,多次公开造谣自诉人是 “拉拉”(网络热词,特指女同性恋),贬损自诉人的人格尊严,蓄意引导其群体对自诉人行网络。直播结尾,被告人更是在数千名在线观众面前,直接以 “iii 我操你妈・・・” 等污言秽语对自诉人进行辱骂。根据直播画面显示及自诉人初步取证,该场直播实时在线观看人数达 2000 至 6000 人,其中辱骂发生时刻在线人数为 4197 人。

该两场侮辱行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的视频及 2025 年 12 月 11 日的直播) 结束后,其内容均被超过数十位抖音用户剪辑成 “切片” 视频或截屏广泛传播,累计转发量远超五百次,观看、点击数量巨大,引发了持续、广泛的网络暴力。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及被告人的粉丝受其煽动,对自诉人进行围攻、谩骂,导致自诉人精神遭受极大摧残,出现抑郁、焦虑、严重不安等症状和自残行为,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并因此产生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其中 2025 年 12 月 10 日的侮辱视频因传播范围广、负面评价集中,直接加剧了自诉人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次日无法正常直播及参与线下活动,产生了相应的误工损失;2025 年 12 月 11 日的直播辱骂行为则进一步扩大了不良影响,导致自诉人不得不暂停所有工作,为固定侵权证据,自诉人支出了公证费 2000 元。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赵 X 为泄私愤,持续利用信息网络 (包括发布侮辱视频、发起直播) 公然对自诉人进行侮辱,其中 2025 年 12 月 10 日的视频中使用 “臭绿茶、两面三刀、恶心人” 等侮辱性言语贬损人格,2025 年 12 月 11 日的直播则通过污言秽语及引导粉丝攻击的方式加剧侵害,两次行为相互衔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侮辱罪。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自诉人遭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被告人依法应予赔偿。

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客观上被告人实施了公然侮辱自诉人的犯罪行为,利用其主播身份的号召力,煽动、引导粉丝群体对自诉人实施网络暴力,诉讼中持续实施新的侮辱行为,公然挑衅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完全符合侮辱罪构成要件。二、主观上被告人具有公然侮辱自诉人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极深,毫无悔罪表现。三、被告人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民间矛盾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免责理由。

自诉人诉请: 1、依法对被告人赵 X 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 214.99 元、误工费 20000 元。 3、判令被告人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 2000 元。 4、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5. 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25) 赣洪豫证内字第 12448 号公证书 (附光盘); 2、被告人抖音粉丝群、抖音主页截图;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90 项症状清单、支付宝电子回单、手臂伤口拍摄视频; 5、抖音平台收支统计、自诉人直播动态截图。

并补充以下证据:江西省九江市 XX 公证处电子数据公证存证证明、被告人发布抖音作品及直播截图,证明被告人在收到法院短信后,将该信息截图发至抖音平台引发多人点赞,转发,在直播中将被害人提交法院的诉状材料展示,取悦观众,吸引流量,大量不明真相网络用户涌入被害人抖音账号评论区,私信进行诋毁、谩骂,导致被害人精神不振,应激,无法正常生活。

被告人辩称:我跟自诉人正常沟通,但她一直在引导我骂她,我们私下在微信里能正常沟通,但她在直播间存在引导,我们商量停播处理,但自诉人一直在开播,引导事情发展。自诉人的粉丝骂我,自诉人就说不是她粉丝,然后别人骂她,她就说那些骂她的人都是我的粉丝,自诉人还说是我性骚扰她的粉丝。因为自诉人把我和她的聊天记录曝光,别人看到她有男朋友才骂她。我没有指使别人切片,恶意剪辑去攻击她,她提供的切片都是对她有利的,不是全视角的。

辩护人辩称:本案源于抖音平台 “永劫无间一劫美无间” 官方活动中的正常游戏互动。自诉人与被告人同为该活动参与者,被告人作为导师,自诉人作为参赛选手,双方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安排了一场双排直播。活动过程中及活动后,因粉丝口角,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25 年 12 月 10 日、11 日,被告人发布了相关视频和直播内容,对自诉人进行回应,然而,被告人的行为系在双方矛盾激化、自诉人持续沟通且举报下架被告人澄清视频的背景下发生,属于被动回应纠纷,其言论虽有不当之处,但不具备侮辱罪所要求的 “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的主观故意,更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

1、被告人不构成侮辱罪,应依法宣告无罪。被告人的言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侮辱行为,属于网络语境下的一般性负面评价或短暂情绪宣泄。“拉拉” 一词源于自诉人自称,非被告人捏造。被告人缺乏侮辱罪的主观故意,双方纠纷起因于自诉人不配合官方活动及粉丝口角,被告人目的是澄清事实,而非侮辱自诉人。本案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大量传播行为系第三方所为,与被告人无关。

2、自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医疗费无法证据与本案相关,与被告人无因果联系;自诉人案发后仍在正常更新抖音账号,未停止工作,不存在误工事实,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公证费不属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3、本案本质是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 1、抖音 “永劫无间‑劫美无间” 活动规则,双方参赛记录。 2、自诉人与被告人聊天记录,双方确认纷争源于粉丝口角;被告人与第三方微信聊天记录,自诉人单方发布切片扩大矛盾。 3、自诉人单方澄清视频、被告人澄清视频下架记录 (内容附光盘),证明被告人发布视频为澄清事实,无恶意侮辱主观故意。 4、案件经过视频、图片,2025 年 12 月 10 日涉案图片 (含 “绿茶、恶心人” 表述) 已删除下架,2025 年 12 月 11 日被告人发布双方视角澄清视频 (内容附光盘)。 5、自诉人抖音账号 2025 年 1 月、3 月平台更新录屏,证明事件后自诉人正常运营自媒体账号,无误工事实,误工费主张无事实依据,自诉人状态与所称重度抑郁情形不符。 6、自诉人与第三方主播直播录屏,自诉人在公开平台自述其为 “拉拉”,证明 “拉拉” 表述源于自诉人公开自述,并非被告人捏造事实故意侮辱。 7、自诉人医疗证据质证说明,自诉人无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精神损害后果,即便自诉人存在精神病症,亦无法证实与案涉议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柯 X 与被告人赵 X 均系抖音平台游戏主播。自诉人柯 X 抖音注册名称 “iii”,被告人赵 X 抖音注册名称 “foolish”。2025 年 11 月 30 日永劫无间官方账号 “永劫无间专区” 发布 “劫美无间” 官方活动,自诉人作为参赛女劫,被告人作为参赛导师参与活动。2025 年 12 月 4 日自诉人与被告人按赛程进行双排直播。被告人作为导师选择自诉人作为队友进行比赛,自诉人称想与其朋友组队,称自己其实是个 “同”,比赛中被告人称自己可以保护自诉人,被告人称不需要保护,自诉人称如果真打起来其不管被告人,被告人能赢吗,被告人称没事,这样才显得其厉害,自诉人于是在游戏中未助力被告人,称这样才显得被告人厉害,后被告人输了该场比赛,被告人在游戏中曾闭麦说自诉人恶心他。该场游戏直播被网友做成视频切片转发,标题为 “f 蛋蛋最惨一集”。被告人将该切片分享到微信粉丝群,5 秒后被告人又将切片撤回,后自诉人与被告人均遭到对方粉丝恶意评论。自诉人向平台举报要求将该视频下架。2025 年 12 月 6 日自诉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称引起粉丝热议是节目效果,要求被告人告诫其粉丝不要侮骂、攻击自诉人,被告人于是称开直播回应,双方约定冷处理。2025 年 12 月 7 日自诉人发了一个自身视角的视频。12 月 8 日被告人与自诉人微信沟通,称自己也被攻击,要求自诉人提供视频,从双方视角发出来,自诉人表示同意。12 月 9 日、10 日,自诉人因粉丝的攻击持续在微信中指责被告人,遭到被告人的辱骂,自诉人于是在 12 月 10 日向被告人转账 1000 元表示道歉。被告人认为是自诉人在引导事件,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被告人将抖音作品封面设置为 “iii 你继续立人设,臭绿茶、继续两面三刀恶心人,你咋这么阴”,该作品点赞量为 5117 个。12 月 10 日晚上约 21 时许被告人于是在网上发了一个澄清视频,后该视频被自诉人举报下架。2025 年 12 月 11 日被告人在游戏直播中称自诉人为 “脾气不好的这女的,你进来”,当天被告人又重新发布了一条双视角澄清视频。2026 年 3 月 17 日自诉人以被告人涉嫌侮辱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自诉人与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诉人与被告人身份情况。 2、自诉人提供 (2025) 赣洪豫证内字第 12448 号公证书、抖音直播截图,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微信粉丝群聊截图、被告人抖音粉丝群截图,电子数据公证存证证明 (内容附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对自诉人谩骂,粉丝恶意评论、转发及被告人发布法院起诉的情况。 3、自诉人提供 2000 元公证费发票一张。 4、自诉人提供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90 项症状清单、支付宝电子回单、自诉人手臂自伤照片,证明自诉人支付检查费 214.99 元及医院对自诉人测评的情况。 5、被告人提供抖音 “永劫无间‑劫美无间” 活动安排截图、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诉人与第三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诉人与被告人因直播粉丝口角遭受网络攻击,双方协商处理过程。 6、被告人提供自诉人网络发布单方澄清视频,被告人澄清视频下架记录,证明争议发生后双方均发布网络澄清视频。 7、被告人提供案件经过视频及图片,证明被告人 2025 年 12 月 10 日涉案图片已删除下架,2025 年 12 月 11 日被告人发布双方视角澄清视频。 8、被告人提供自诉人事件后正常工作证据,证明自诉人抖音账号更新,正常运营自媒体账号。 9、被告人提供质证说明,证明自诉人无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精神损害后果及与案涉言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另因自诉人申请,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以下证据:瑞昌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柯 X 询问笔录、杜 X 询问笔录、李 X 成询问笔录、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艾森克个性测验、90 项症状清单、汉密顿抑郁量表、躁狂量表。证明自诉人因本次事件有自残行为,医院检测指标显示可能有严重抑郁症。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经查,自诉人与被告人在参与抖音平台举办的 “永劫无间劫美无间” 游戏直播活动中产生矛盾,第三方将该场游戏直播剪辑的视频切片在网络发布、传播,导致双方均遭到网友攻击,自诉人要求被告人管束其粉丝,不再攻击自诉人,双方达成协议冷处理。但因自诉人先行发布澄清视频,致被告人遭受粉丝攻击,被告人联系自诉人发布双方视角澄清视频。同时自诉人又遭受粉丝攻击,自诉人认为攻击她的是被告人的粉丝,是被告人的原因,持续指责被告人,遭到被告人谩骂,被告人在网上发布对自诉人的不当评论,当晚被告人发布澄清视频,后该视频被自诉人举报下架。被告人又于次日重新发布澄清视频。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在参加抖音平台活动中并无过分言行,但因第三方发布的视频致双方均遭网友攻击,而自诉人却单方认为是被告人的责任,持续发微信指责被告人从而引起被告人的反感,导致被告人发布对自诉人的不当评论和谩骂,其中有自诉人自己不当言论,引起他人误解,亦有双方在处理网络暴力事件过程中方法不当,但被告人不应当在网络上发布对自诉人的不当评论,导致事件进一步发酵,被告人对自诉人的不当评论有一定过错,但目前暂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诉人的精神状况与被告人言论之间的因果关系,事件的评论和转载对双方均有影响,不构成情节严重,不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因参与抖音平台举办的 “永劫无间‑劫美无间” 游戏直播活动中产生矛盾,因第三方剪辑游戏视频切片的发布,引发网友对自诉人及被告人的恶意评论,自诉人认为是被告人责任,持续指责被告人,遭被告人不当评论及谩骂,该事件对双方均有影响,不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自诉人诉请的附带民事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 X 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X 人民陪审员 陈 X 英 人民陪审员 刘 X 金

二 0 二六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柯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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