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犯包庇罪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8-02-06 16:17:14 浏览:0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合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张某、汤某与犯罪嫌疑人S某进行合作培训,期间,S某安排犯罪嫌疑人J某、G某通过网络发布办证信息,犯罪嫌疑人Y某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张某、汤某的配合下,通过伪造培训事实,代考、替考等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共对外出售操作证4085本,获利50万元,其中30余万元支付市宣教中心。
    包庇罪是刑事犯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犯包庇罪的被告人可以被判处缓刑。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提供一则犯包庇罪被判处缓刑的案例,让我们来看看包庇罪判处缓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合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张某、汤某与犯罪嫌疑人S某进行合作培训,期间,S某安排犯罪嫌疑人J某、G某通过网络发布办证信息,犯罪嫌疑人Y某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张某、汤某的配合下,通过伪造培训事实,代考、替考等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共对外出售操作证4085本,获利50万元,其中30余万元支付市宣教中心。2015年7月,许某受Y某指使代替G某前往公安局接受调查,后得知公安机关将要对许某进行刑事拘留,G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澄清身份。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S某、J某、G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投案,Y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四人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如实供述,Y某否认自己构成包庇罪。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其家人依法委托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奎担任S某辩护律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Y某包庇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四名被告人均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奎在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依法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自首、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书,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并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最终撤销被告人Y某包庇罪,并对四人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分析】

    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大,出售特种作业证4085本,情节严重,本应在三年以上进行量刑。但被告人S某、J某、G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Y某的行为因证据不足,不构成包庇罪,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四人无犯罪前科,属偶犯,据此,蜀山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附部分辩护词内容:

    1、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S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行为系自首。

    2、2013年12月,因涉案“操作证”系违法、违规获得,合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撤销了涉案“操作证”4085本,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涉案“操作证”全部作废,同时,涉案“操作证”在撤销和公示作废后,确实无法查询,无法使用。故此,被告人出售的“操作证”并未实际使用于安全生产行业,未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后果。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及违法行为,在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当庭表示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编辑:寒水)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