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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者”包庇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02-26 14:24:39 浏览:0
  在交通肇事罪中,冒名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在很多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更有甚者,为彻底撇清关系,还会让其他人“顶包”,代替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者”会构成什么罪呢?会构成包庇罪吗?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者包庇罪的认定,具体看下文。

  在交通肇事罪中,冒名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者包庇罪的认定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好了解在交通肇事罪中包庇罪和伪证罪的区别。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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